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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业境外“上市保荐+并购收购”投资银行
香港******家证券交易所——香港股票经纪协会于1891年成立,1914年易名为香港证券交易所,1986年由四家交易所正式合并组成香港联合交易所开业。香港是国际公认的金融中心,业界精英云集,已有众多中国内地企业及跨国公司在交易所上市集资。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长期以来是内地企业海外上市的首选市场。一些在香港及另一主要海外交易所双重上市的内地企业,其绝大部分的股份买卖在香港市场进行。香港的证券市场既达到国际标准,又是内地企业上市的本土市场。香港没有外汇管制,资金流出入不受限制;香港税率低、基础设施一流、政府廉洁高效。在香港上市,有助于内地发行人建立国际化运作平台,实施“走出去”战略。
香港上市基本要求
(I) 财务要求:
一、盈利测试:
二、市值/收入测试:
三、市值/收入测试/现金流量测试:
(II)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IV) 是否适合上市:
(V) 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1.在至少前3个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及
豁免:
(VI)最低市值:
(VII) 公众持股的市值:
(VIII) 公众持股量:
(IX) 股东分布:
(X)招股机制
(XI)招股价:
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并须符合下列三项财务准则其中一项:
股东应占盈利: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 (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盈利,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 万港元);
市值: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
市值:上市时至少达40亿港元;
收入: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市值: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
收入: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现金流量:前3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上市规则》中订明,于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百慕达及开曼群岛此四个司法权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符合提出上市申请的资格要求。
自2006年10月以来,上市委员会又继续通过正式议决接纳以下司法权区:澳洲、巴西、英属维尔京群岛、加拿大阿尔伯达省、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加拿大安大回略省、塞浦路斯、法国、德国、格恩西、马恩岛、意大利、日本、泽西岛、大韩民国、卢森堡、新加坡、英国、美国加州、美国特拉华州。
注册在以上司法地区之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准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准。(III) 会计准则:
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如属海外注册成立的主板新申请人,在若干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其他会计准则编制的账目。
必须是联交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
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其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
新申请人须在大致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至少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即:
2.在至少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拥有权和控制权大致维持不变。
在市值/收入测试下,如新申请人能证明下述情况,联交所可接纳新申请人在管理层大致相若的条件下具备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
1.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够(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及
2.在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预期市值至少为2亿港元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一类或以上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联交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300人;
持股量******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若公众人士对新申请人证券的需求可能甚大,新申请人不得仅以配售形式上市。
《主板上市规则》载有首次公开招股有关股份分配的若干程序。有关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
《主板上市规则》没有规定招股价,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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